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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总后勤部司令部关于完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易地安置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03-03 17:08  

(民办发〔2014〕13号 2014年3月3日)

为适应国家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保障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简称: 军休职工) 妥善安置、安度晚年,现就完善军休职工易地安置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条件的军休职工,本人退休退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易地安置。

(一)本人现户籍所在地与到部队工作前的最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市、州、盟) 的,且在原户籍地有家庭生活基础的,可以申请回原户籍所在地安置;

(二)本人与配偶的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市、州、盟) 且家庭生活基础在配偶一方的,可以申请到配偶户籍所在地安置;

(三)本人丧偶(离异) 或孤身一人生活,且与父母、子女的户籍及家庭生活基础均不在同一地(市、州、盟) 的,可以申请到父母或选择一子(女)所在地安置;

(四)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易地安置,本人与申请的安置去向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由当事人所属部队师以上单位后勤部门商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安置部门调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当事人所属军队大单位后勤(联勤)部商民政部优抚安置局调整。

以上,申请到配偶、子女或父母所在地安置的,其配偶、子女、父母须在当地有常住户籍、家庭生活基础和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其中,申请到北京、天津、上海市安置的,还须配偶或本人子女都在当地有常住户籍4年以上;原户籍为北京(天津、上海)市且申请到该市安置的,须本人一子(女)在当地有常住户籍4年以上。

二、符合易地安置条件且要求易地安置的军休职工,须在本单位上报移交安置计划前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供有效证明。

三、易地安置军休职工移交安置交接工作,按照《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办法》(司人〔2010〕48号)规定办理。

军休职工移交安置去向一经审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易地安置军休职工的生活、住房和医疗待遇,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135号)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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