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事项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安置。
二、工作对象
符合到山东省安置条件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
三、工作内容
1.审定军休干部安置去向;2.下达军休干部安置计划;3.办理接收安置相关手续,落实相关政治、生活待遇。
四、工作部门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市、县(市、区)军休服务管理机构。
五、工作依据
1.《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2.《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办法》(政联﹝2006﹞11号);3.《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4.《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3号)等文件。
六、工作流程
(一)军休干部安置去向审定
军队干部离休条件:建国前入伍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达到军队干部离休年龄的,均可离职休养。师职以下干部离休年龄为55周岁。
军队干部退休条件:服现役满3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30年以上,或者年满50岁以上的军官;担任师级以上职务,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1-6级残疾等级的;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
军队士官退休条件:中级以上士官,年满55周岁的;服现役满30年的;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6级残疾等级的;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
安置去向审定条件:对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条件的军休干部,一般可以在部队驻地、本人原籍或入伍地、配偶原籍或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子女是现役军官、现役文职干部或高级士官且该子女家庭生活基础在当地的,可以选择到该子女所在地安置。因患精神病退休且无配偶、子女、父母投靠的,可以选择在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且在该地区离休退休的,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或者因战因公被评为六级以上伤残的,师级的可以到安置地所在省的省会城市安置,团级以下的可以到安置地设区市安置。安置去向已经审定的不再改变。
部队应当提交的审定材料:①安置去向审定表原件(一式八份);②军队离退休干部离退休审批报告表原件;③最后一次任免晋级报告表复印件;④到部队驻地安置的,须部队提供驻地证明;⑤投靠配偶、子女、父母的,须提供有关人员的户籍证明;⑥回入伍地安置的,须提供入伍登记表;⑦因伤病残退休的,须提供《军人残疾等级审定审批表》或《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鉴定表》;⑧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等工作,到安置地省会或设区市安置的,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①核对并确认军区级单位送交的军休干部审定名单、安置审定表及相关材料;②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③对符合条件的,将安置审定表盖章后退还军区级单位;④对不符合条件的,将安置审定表及相关材料退还军区级单位并说明理由;⑤根据规定时限完成审定,将审定人员数据资料上报退役军人事务部;⑥将审定资料下发到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干部安置去向审定流程图见附件1)
办理时限:即退即审
(二)军队正常退休干部接收安置
下达安置计划的条件:①列入国家下达的移交安置计划;②军休干部已完成安置去向审定,符合到我省安置条件。
下达安置计划的时限:3月底。
部队应当提交的材料:①安置介绍信;②军休干部个人档案材料;③个人供给关系、组织关系介绍信;④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①接收国家下达的军休干部安置计划;②给各市下达军休干部安置计划;③对部队提供相关材料进行审核;④部队、接收单位和军休干部本人签订移交协议;⑤部队提供相关经费,办理移交手续;⑥协助军休干部办理医疗、落户等手续;⑦完成接收安置,上报数据;未完成接收安置,注明原因,逐级上报;⑧提供服务管理,落实政治、生活待遇。(军休干部接收安置流程图见附件2)
接收安置时限:3月至10月底。
上报数据完成时限:12月底。
(三)军队伤病残退休干部接收安置
下达安置计划的条件:①列入国家下达的军队伤病残退休干部移交安置计划;②军队伤病残退休干部已完成安置去向审定,符合到我省安置条件。
下达安置计划的时限:3月底。
部队应当提交的材料:①安置介绍信;②军队伤病残干部个人档案材料;③个人供给关系、组织关系介绍信;④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①接收国家下达的军队伤病残退休干部安置计划;②给各市下达军队伤病残退休干部安置计划;③对部队提供相关材料进行审核;④部队、接收单位和军队伤病残退休干部本人或家属签订移交协议;⑤部队提供相关经费,办理移交手续;⑥协助军队伤病残退休干部办理医疗、落户等手续;⑦完成接收安置,上报数据;未完成接收安置,注明原因,逐级上报;⑧提供服务管理,落实政治、生活待遇。(军队伤病残退休干部接收安置流程图见附件3)
接收安置时限:3月至10月底。
上报数据完成时限:12月底。
(四)移交政府接收安置的退休士官参照以上规程办理。
七、工作监督
1.畅通投诉渠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违反政策的行为,可向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及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2.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定期对安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自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每年对安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