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事项
军队无军籍离休干部和退休退职职工安置。
二、工作对象
列入移交计划到山东省安置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以下简称无军籍职工)。
三、工作内容
1.审定无军籍职工安置去向;2.下达安置计划;3.办理接收安置相关手续。
四、工作部门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有关基层单位。
五、工作依据
1.《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135号);2.《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办法》(司人〔2010〕48号)3.《关于军队无军籍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政联〔2011〕5号);4.《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7号,2016年12月17日)。
六、工作流程
(一)无军籍职工安置去向审定
无军籍职工退休退职条件:军队机关、部队及纳入军队编制管理的招待所、幼儿园、装备修理机构、实习工厂、试制试验车间、营房维修机构、文印机构、军人服务社、农场(生产基地)等事业单位,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且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的全民固定工人和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4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录用制职员干部,以及1971年11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工作5年以上退休退职后,由地方接收安置。
安置去向审定条件:对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条件的无军籍职工,一般实行就地安置,也可以回原籍安置。安置去向已经审定的不再改变。
部队应当提交的材料:①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审定表、职工履历表和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认定和工资套改审批表;②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报告表;③招工、录用、调入、入伍登记表;④历次职务(技术等级)任职审批报告表及任职和晋级(奖励)工资审批表;⑤退休(退职)费审批表;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技术等级和工资审批表;⑦因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医学鉴定书,因公致残及残疾等级医学鉴定书;⑧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①核对并确认军区级单位送交的无军籍职工审定名单、安置审定表及相关材料;②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③对符合条件的,将安置审定表盖章后退还军区级单位;④对不符合条件的,将安置审定表及相关材料退还军区级单位并说明理由;⑤根据规定时限完成审定,将审定人员数据资料上报退役军人事务部;⑥将审定资料下发到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完成时限:根据年度计划即退即审
(二)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
接收安置计划的条件:①列入退役军人事务部移交安置计划②已完成安置去向审定,符合到安置地安置条件。
部队应当提交的材料:①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审定表;②本人档案;③本人组织、行政关系介绍信;④本人原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其是否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的有效证明;⑤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①确认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已列入安置计划并符合到本机构安置条件;②对部队提供相关材料进行审核;③部队、接收单位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本人签订移交协议;④部队提供相关经费,办理移交手续;⑤协助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办理医疗手续;⑥完成接收安置,上报数据;未完成接收安置,注明原因,逐级上报;⑦提供服务管理。
接收安置完成时限:3月至10月底。
上报数据完成时限:12月底。
七、工作监督
1.畅通投诉渠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违反政策的行为,可向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及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2.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定期对安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自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每年对安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