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确保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政策落实到位,统筹兼顾国家财力、对象贡献等因素,适度倾斜彰显重点关怀优待,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实现国家连续第19年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
二、政策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折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
3、《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厅发[2023]46号)
三、主要内容
1、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标准按文件所附的标准执行。其中,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124410元、118250元、112250元,烈属为每人每年3949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为每人每年33290元,病故军人遗属为每人每年30740元。
2、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的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280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2300元。
3、对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50元,提至每人每年9450元。
4、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提至每人每年10080元。
5、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等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540元,提至每人每年8280元。
6、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40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
另外,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补贴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13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0210元。
四、实施时间
自2023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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