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535398563/tyjrswj/2020-0000066  发布机构  临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0-08-17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工作手册

临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工作手册

2020-08-17   作者: 点击数:  

 

 

临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工作手册

 

 

 

 

 

 

 

 

2019822


 

临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透明度,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开展,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施行,确保综合行政执法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定综合行政执法政府信息发布的具体内容。

第三条 政府信息发布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种。

第四条 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1、以真实、可靠为原则。本行政机关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

2、以及时、准确为原则。及时更新新闻、政策、法规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及时撤换已不执行的政策法规条文,避免对群众产生误导。

3、以服务群众为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发布与政府和公众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不允许在政府网的信息公告等公开栏目当中发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广告宣传等非公共性信息。

4、以公正、公平、便民为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并积极从静态地公开向动态地公开,从办事结果的公开向办事过程的公开,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内容:

1、本局的职能、机构设置、领导成员调整及变动情况。

2、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行政处罚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布:

1、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2、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3、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4、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本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

1、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对外公开。

2、通过网站、报刊、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

3、通过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

4、其他有效形式。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注明其真实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明、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及申请时间、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采取电子邮件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信函提出申请,受理人员应当做好记录,并通过适当方式给予答复。

第九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的内容,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作出答复的,可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受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该按照以下程序:

1、科室制定公开内容;

2、科室负责人审核;

3、分管领导批准;

4、领导小组研究通过;

5、对外公开。

 


临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

执法主体机构名称:临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机构性质

经费来源

队伍编制情况

主体类别

法定

代表人

单位地址

投诉举报电话

执法职责和

权限

   

行政编

事业编

行政机关

财政拨款

30

 

职权执法

杨晓东

兰山区武汉路与大青山路交汇处

0539--8238181

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

 

 

 

 

 

 

 

 

 

 

 

 

 

 

 

 

 

 

 

 

 

 

 

 

 

 

 

 

 

 

 

 

 

 

 

 

 

 

 

 

 

 

 

 

 

 

 

 

 

 

 

 

 

 

 

 

 

 

 

 

 

 

 

 

 

 

 

 

 

 

 

 

 

 

 

 

 

 

 

 

 

 

 

 

 

 

 

 

 

 

 

 

 

 

 

 

 

 

 

 

 


临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

序号

   

单位

职务

证件编号

编制类别

执法区域

证件有效期

备注

1

阚洪明

临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党组成员、副局长

151200213001

行政

临沂市

2021/6/30

 

2

王克磊

临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政策法规科科长

15120023004

行政

临沂市

2022/6/30

 

3

宋千德

临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科科长

15120023003

行政

临沂市

2022/6/30

 

4

吴周

临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科二级主任科员

15120023002

行政

临沂市

2020/6/30

 

5

王琳

临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优抚褒扬纪念科科长

15120023006

行政

临沂市

2022/6/30

 

 

 

 

 

 

 

 

 

 

 

 

 

 

 

 

 

 

 

 

 

 

 

 

 

 

 

 

 

 

 

 

 

 

 

 

 

 

 

 

 

 

 

 

 

 

 

 

 

 

 

 

 

 

 

 

 

 

 

 

 

 

 

 

 

 

 

 

 

 

 

 

 


临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简易程序)

 

(适用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文本框: 上级交办、巡查发现、举报
 

 


                                                                                                                                                                                                                

 

 

 

 

 

 

 

 

 

 



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流程图

 

 

 

 

 


 


临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可追溯,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中,通过执法记录设备记录、文字记录、系统确认等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记录,并及时进行立卷、归档,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三条 执法记录设备是指具有对执法活动进行视音频记录功能的各种设备,包括拍照设备、录音设备、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办案区视音频记录设备等。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法律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听证报告、处罚决定、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第二章 配备标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音录像功能的便携式执法取证设备。执法记录是指在先期现场执法执勤活动中,对其处现场执法全过程进行的录音录像,以及收集、固定、保存的证据。

第五条 为了满足执法办案单位实际工作需要为目标,合理配备执法记录仪。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管理要做到“执法必带、执法必用、资料必存、专人保管”。

第六条 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配备率应达到50%

第七条 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章 使用与信息采集规范

 

第八条 各执法办案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执法办案单位应确定专人为本单位的执法记录仪管理员,对执法记录仪及执法记录进行日常管理。

各执法办案单位应当建立执法记录仪配备使用情况台账,载明执法记录仪使用人员、交接时间、记录内容等有关信息。

第九条 执法记录仪使用时应遵循全过程记录原则,使用时间应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起至现场执法结束时止。执法人员必须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记录,确保内容客观、完整。如因技术问题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记录中断的,应尽快排除故障,续录时要对中断记录原因等情况进行语音说明;现场无法排除故障的,事后应写出书面报告,载明无法使用的原因,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交由本单位记录仪管理员留存。

第十条 执法人员在使用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进行认真检查,保证电池电量和内存存储空间充足,日期、时间等信息设定准确,能满足正常使用需要。

第十一条 执法记录仪使用应采取公开方式进行。对有拒绝、阻碍执法或有其他侵害执法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要告知行为人注意其自己的言行,不要违反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执勤活动中应注意个人言行,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第四章日常管理与信息保存

第十三条 各执法办案单位加强执法记录管理,保证执法记录准确、及时、安全、有效。

第十四条 执法记录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执勤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将执法记录接入本单位执法记录工作站,将执法记录信息存储至后台硬盘服务器中。

(二)现场执法音视频资料保存期限按以下要求确定:

1、简单无争议的行政处置,当场盘问、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等执法活动,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

2、行政案件类执法活动,保存期限为案件终结后三个月,但不得少于六个月;

3、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应当刻录光盘长期保存;

4、其他需要保存资料的情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保存期限,但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五章 记录资料的使用

 

第十五条 记录人员和管理人员严禁删改、泄露、外传记录资料。因执法办案需要,调取或者查看资料必须按相关程序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任何人、任何单位提供现场执法记录。

执法记录仪等相关专用设备不得与互联网或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设备连接。

第十六条 执法记录仪因故障或损坏不能使用的,执法人员应及时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并做好登记。管理员要及时进行检查,确定故障或损坏情况后,统一送厂家维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执法记录仪按照“谁佩戴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严禁违反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执法记录仪,严禁随意拆卸执法记录仪。对因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丢失、损坏的,使用者按原价赔偿。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使用记录仪,引发群众涉法信访、投诉,网络、媒体负面炒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外传记录资料的;

(三)对执法记录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规定存储记录,致使记录损毁、灭失的;

(五)故意毁坏记录仪及相关存储设备的;

(六)将执法记录仪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该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本机关法制机构提交。

第四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五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审批结果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七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八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九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律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2018816日起施行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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