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军队退休干部享受护理费审核批准
二、子项名称
军队退休干部享受护理费审核批准
三、适用范围
(一)军队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伤残或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享受护理费。(二)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因精神病退休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享受护理费。
四、受理机构
临沂市各军休服务机构
五、决定机构
临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六、办理条件
(一)军队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残废(按现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评定为因战因公一至四级残疾)的(凭伤残等级证书)。(二)退休干部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其中,因病“生活不能自理”认定条件:参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所依据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主要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依赖程度。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上述5项均需护理,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三)军队退休干部因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于医疗期满即经系统治疗终结后,极重度智能减退,完全丧失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的。
七、申请材料
1.本人申请纸质原件1份2.原始病历纸质原件1份3.残疾证明纸质原件1份4.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公示纸质原件1份5.《军队退休干部因病因残护理费审批表》或《精神病退休军人护理费审批表》一式三份
八、办理流程
1.申请军队退休干部本人应到指定医院进行伤病情医学鉴定,由本人或监护人、家属凭医院鉴定结果,到军队退休干部所在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书面提出护理费申请。
2.审核受理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接到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申请后,应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到军队退休干部家中进行走访。对经审查具备享受护理费条件的,应在军队退休干部所在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或居住区公示7天。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应填写《军队退休干部因病因残申请护理费审批表》或《精神病退休军人护理费审批表》(见附件,一式3份),连同本人申请、原始病历、残疾证明、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公示等有关资料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设区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直属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直接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审批。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接到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报送的护理费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材料不全的,应通知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补充材料。对有疑问的,应到军队退休干部所在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或家中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应在《军队退休干部因病因残申请护理费审批表》或《精神病退休军人护理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设区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3.处理结果设区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安置部门接到县(市、区)退役军人局和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报送的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有疑问的,应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由设区的市退役军人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审批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应从设区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批准当月起,按照政干〔2015〕482号文件规定,向军队退休干部发放护理费。
军队退休干部享受护理费审核批准流程图
九、办理时限
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7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市退役军人事务局1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
十、收费标准
不收取费用
十一、结果送达
自行领取
十二、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临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一楼服务大厅1号窗口
电话咨询:0539-8963786。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39-8963770。
现场投诉:临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调查核实后立即回复。
十四、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临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一楼服务大厅1号窗口,市内可乘k21路、k59路、k71路、k90路西线或乘BRT、k10路、k87路到武汉路站下车向西行约200米。
时间:工作日
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十五、结果查询
电话查询:0539-8963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