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类型:A
政协答复字第01号
关于解决好部分退役士兵医疗保险问题提案的答复
郑世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解决好部分退役士兵医疗保险问题的几点建议》的提案收悉,感谢您长期以来的关心。我局对您的提案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政府尽快调整和明确部分退役人员补缴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需要补缴欠费则尽快补缴,而不是等到退休时再补缴。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厅字〔2019〕3号)规定,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及时按程序进行审核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予以补缴。
退役士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二、医保部门要加强医疗保险信息化服务提供水平,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十分感谢您对退役士兵医疗保险问题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得到您的更多关注和支持。
临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