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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全市残疾军人免费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公告
2026-03-27 09:19   临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网站

根据《山东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为更好保障残疾军人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改善残疾军人生活质量,现就有关辅具配置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为具有本市户籍且由本市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抚恤的残疾军人。

二、配置范围

针对残疾军人评定残疾等级时的致残部位,用于改善、补偿、替代其人体功能和实施辅助性治疗以及预防残疾的产品,包括假肢、矫形器、移动辅助器具、生活自理和防护辅助器具、信息交流辅助器具、其他辅助器具等(包括器械、仪器、设备和软件)。

三、申请程序

由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者由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写明残疾军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残疾部位、残疾等级,申请辅助器具名称。申请逐级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审批后,由定点配置机构负责做好配置工作。残疾军人未经审批自行到配置机构进行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的,费用自理。

四、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方式

兰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0539-8198209

罗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0539-7086928

河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0539-8392081

郯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0539-2101591

兰陵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0539-5217005

莒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17662878709

沂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0539-2211821

蒙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0539-4270108

平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0539-4210079

费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0539-5050588

沂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0539-2653179

临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0539-6201967

高新区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办公室 0539-7109712

沂河新区党工委政法委 0539-6010010

附件:《山东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办法》

临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6年3月



关于修订《山东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退役军人发〔202540


各市退役军人局、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51127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保障残疾军人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改善残疾军人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且由本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抚恤的残疾军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包括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的技术咨询、评估、方案设计、适配、更换、维修、使用训练等服务。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遵循实用、安全、科学、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是指针对其本人评定残疾等级时的致残部位,用于改善、补偿、替代其人体功能和实施辅助性治疗以及预防残疾的产品,包括假肢、矫形器、移动辅助器具、生活自理和防护辅助器具、信息交流辅助器具、其他辅助器具等(包括器械、仪器、设备和软件)。

残疾军人同时按规定享受社会残疾人相关待遇,同种类康复辅助器具产品不重复配置。

第二章 配置要求

第五条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采用公开招标、框架协议等采购方式,选取质量合格、价格合理、服务优质、具有良好配置经验的康复辅助器具生产、服务机构作为本地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并签订服务协议。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预算保障,各地可适当开展社会捐赠和慈善公益活动拓展筹资。

第六条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质量标准,根据《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见附件)指引的类别、名称、主要技术要求、适用范围、使用年限等要求为残疾军人提供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

定点配置机构应当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流程,适时开展服务评价、跟踪回访等工作,并接受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服务质量考核。

第七条 残疾军人需要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的,应当由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者由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写明残疾军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残疾部位、残疾等级,申请辅助器具名称。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查阅、核对申请人残疾档案,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填写《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印章,连同申请人档案中历次《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复印件(加盖印章)、历次《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审批表》复印件(加盖印章)报送至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在《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填制《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通知书》,连同1份《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审批表》一并发至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并将《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通知书》抄送至定点配置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审批结果告知书》,连同1份《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审批表》一并发至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将《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审批结果告知书》送达至申请人或其监护人。

第八条 定点配置机构在收到《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通知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或其监护人进行联系,根据有关规定及签订的服务协议尽快为申请人完成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

对于基础型康复辅助器具的配置、更换、维修,配置机构应采取邮寄、快递、上门等方式提供送货服务。对于订制型康复辅助器具的配置、更换、维修,除确需残疾军人到定点配置机构适配的以外,配置机构均应上门服务,开展采样、取模、适配等工作。

第九条 经过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批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定点配置机构不得向残疾军人收取费用。残疾军人未经审批自行到配置机构进行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的,费用自理。

定点配置机构必须尊重残疾军人的知情权。残疾军人按规定在定点配置机构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时,配置机构应当书面明确告知残疾军人配置与使用康复辅助器具的注意事项和费用限额。残疾军人要求配置《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以外的康复辅助器具的,应当明确告知超限部分及自付费用,在书面征得残疾军人同意后方可配置。

第十条 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确需到定点配置机构适配的,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其产生的城际公共交通、食宿、市内交通等费用,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资金使用,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专款专用原则。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市级、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等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配合民政等部门加强定点配置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第十二条 定点配置机构存在产品质量或服务问题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履行服务协议,限期解决改正。解决改正不到位的,应当终止服务协议。

定点配置机构因产品质量或服务问题,造成残疾军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取消定点配置资格并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残疾军人不得出售、出租在使用年限内的康复辅助器具,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康复辅助器具,防止因使用不当导致人身、财产损害。

因残疾军人出售出租或故意损坏康复辅助器具导致康复辅助器具在使用年限内无法正常使用的,在使用年限内不再予以重新配置。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批、配置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过程中,有违规审批、贪污、挪用、截留、挤占康复辅助器具资金等情形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在申请康复辅助器具配置中出具虚假证明配置辅助器具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追回其非法所得。

第十五条 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相关审批材料纳入个人抚恤档案,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伤残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需要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按照本办法执行。伤残人民警察等需要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31日前将上年度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情况以及本年度配置需求计划书面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11日起施行。《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052号)同时废止。


附件: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

产品编号

名称

单位

主要技术要求

适用范围

使用年限(年)

一、假 (33项)

10001

单指假手指

硅胶,定制仿真手指,可辅助持物。标准符合《装饰性上肢假肢部件》(MZ/T 2202024)。

适用于单手指缺损,弥补外观缺损。

1

10002

装饰性假手

硅胶,定制仿真假手,可辅助持物。标准符合《装饰性上肢假肢部件》(MZ/T 2202024)。

适用于掌骨远、近端截肢,弥补外观缺损。

2

10003

装饰性腕离断假肢

装饰被动功能手、硅胶手套,定制接受腔,可辅助持物。标准符合《装饰性上肢假肢部件》(MZ/T 2202024)。

适用于不能穿戴功能性假肢的腕部截肢,弥补外观缺损。

3

10004

索控机械式腕离断假肢

机械假手、硅胶手套,利用牵引索控制假手开、闭,能主动持物。定制双层树脂接受腔及肩背带。标准符合《电动上肢假肢部件》(GB/T 180272021)。

适用于不能安装肌电假肢的腕部截肢。

3

10005

肌电手腕离断假肢

单自由度肌电假手、硅胶手套,肌电信号控制假手的开、闭,能主动持物。定制双层树脂接受腔。标准符合《电动上肢假肢部件》(GB/T 180272021)。

适用于残肢肌电信号达标的腕部截肢。

3

10006

装饰性前臂假肢

装饰被动功能假手、硅胶手套,可辅助持物。定制双层树脂接受腔。标准符合《装饰性上肢假肢部件》(MZ/T 2202024)。

适用于不能穿戴功能性假肢的前臂截肢, 弥补外观缺损。

3

10007

索控机械式前臂假肢

机械假手、硅胶手套,利用牵引索控制假手开、闭,能主动持物,腕关节被动屈伸或旋转。定制双层树脂接受腔及肩背带。标准符合《电动上肢假肢部件》(GB/T 180272021)。

适用于不能安装肌电假肢的前臂截肢。

3

10008

单自由度肌电手

前臂假肢

单自由度肌电假手、硅胶手套,肌电信号控制假手开、闭,能主动持物。定制双层树脂接受腔。标准符合《电动上肢假肢部件》(GB/T 180272021)。

适用于肌电信号达标的长前臂截肢。

3

10009

双自由度肌电手

前臂假肢

双自由度比例控制肌电假手、硅胶手套,肌电信号控制假手开、闭和腕关节屈、伸(或旋转),能主动持物。定制双层树脂接受腔。标准符合《电动上肢假肢部件》(GB/T 180272021)。

适用于肌电信号达标的中、短前臂截肢。

3

10010

装饰性肘离断假肢

装饰被动功能假手,硅胶手套,可辅助持物。定制双层树脂接受腔。标准符合《装饰性上肢假肢部件》(MZ/T 2202024)。

适用于不能穿戴功能性假肢的肘部和前臂极短残肢截肢,弥补外观缺损。

3

10011

索控机械式肘离断假肢

机械假手、硅胶手套,铰链式肘关节,能主动持物。牵引索控制假手开、闭和肘关节屈、伸。定制双层树脂接受腔及肩背带。标准符合《电动上肢假肢部件》(GB/T 180272021)。

适用于不能安装肌电假肢的肘部截肢。

3

10012

装饰性上臂假肢

装饰被动功能假手、硅胶手套,可辅助持物。标准假肢组件,定制双层树脂接受腔及肩背带。标准符合《装饰性上肢假肢部件》(MZ/T 2202024)。

适用于不能穿戴功能性假肢的上臂截肢,弥补外观缺损。

3

10013

索控机械式上臂假肢

机械假手、硅胶手套,机械肘关节,能主动持物。牵引索控制假手开、闭和肘关节屈、伸。定制双层树脂接受腔及肩背带。标准符合《电动上肢假肢部件》(GB/T 180272021)。

适用于不能安装肌电假肢的上臂截肢。

3

10014

双自由度肌电手电动肘

上臂假肢

双自由度肌电手、硅胶手套、电动肘关节,肌电信号控制假手开、闭,腕关节被动屈伸或旋转,肘关节电动屈伸,定制双层树脂接受腔。标准符合《电动上肢假肢部件》(GB/T 180272021)。

适用于肌电信号达标的上肢截肢。

3

10015

装饰性肩部假肢

装饰性假肢标准件,硅胶手套,有被动开、闭手和屈、伸肘功能,肩关节自由摆动,可辅助持物。标准符合《装饰性上肢假肢部件》(MZ/T 2202024)。

适用于肩部截肢, 弥补外观缺损。

3

10016

三自由度肌电手电动肘

肩部假肢

肩胛胸廓关节和胸锁关节部位截肢后,上肢该部分的替代装置。主材质为金属合金、硅胶等。标准符合《电动上肢假肢部件》(GB/T 180272021)。

适用于补偿肩胛胸廓缺失,生活功能辅助。

3

10017

足套式假半足

取型制作。标准符合《假肢 下肢假肢的结构检验 要求和试验方法》(GB/T 183752024)。

适用于跗骨近端截肢,补缺并改善行走功能。

3

10018

足部假肢

(包括赛姆假肢)

采用树脂接受腔、低踝假脚,取型制作。标准符合《假肢 下肢假肢的结构检验 要求和试验方法》(GB/T 183752024)。

适用于踝部包括赛姆截肢,代偿行走和站立功能。

3

10019

小腿假肢接受腔

碳纤增强、树脂或热塑材料接受腔,凝胶、硅胶或EVA内衬套。标准符合《假肢 下肢假肢的结构检验 要求和试验方法》(GB/T 183752024)。

适用于中、短小腿截肢患者更换接受腔或配置小腿假肢。

3

10020

组件式小腿假肢

碳纤增强、树脂或热塑材料接受腔,凝胶内衬套。根据截肢者情况选择钛合金、铝合金、碳纤材料连接件和弹力脚、储能脚、万向踝脚。标准符合《假肢 下肢假肢的结构检验 要求和试验方法》(GB/T 183752024)、《假肢接受腔内衬套通用要求》(MZ/T 1772021)。

适用于小腿截肢,代偿行走和站立功能。

3

10021

组件式膝部假肢

碳纤增强、树脂或热塑材料接受腔,EVA内衬套。气压膝关节、液压膝关节、智能膝关节。根据截肢者情况选择钛合金、铝合金、碳纤材料连接件和弹力脚、储能脚、万向踝脚。标准符合《组件式小腿假肢》(GB/T 134612008)、《假肢 下肢假肢的结构检验 要求和试验方法》(GB/T 183752024)、《假肢接受腔内衬套通用要求》(MZ/T 1772021)。

适用于膝部截肢,代偿行走和站立功能。

3

10022

大小腿假肢硅胶套

(选配件)

带增强织物硅胶残肢套(不包含锁具),能悬吊和控制假肢,成品。标准符合《假肢接受腔内衬套通用要求》(MZ/T 1772021)。

适用于残肢皮肤瘢痕较多、短残肢、糖尿病和老年人腿部截肢,软化瘢痕、保护残肢。

1

10023

大小腿假肢硅胶套锁具

锁住带锁具的硅胶套,起到硅胶套与接受腔连接作用,成品。标准符合《假肢接受腔内衬套通用要求》(MZ/T 1772021)。

与带锁具的假肢硅胶套配合使用。

3

10024

大腿假肢接受腔

碳纤增强、树脂或PP材料制作,取型定制。标准符合《假肢接受腔内衬套通用要求》(MZ/T 1772021)。

适用于大腿截肢者更换接受腔或配置大腿假肢。

3

10025

组件式大腿假肢

碳纤增强、树脂或PP材料制作的接受腔,液压膝关节。根据截肢者情况选择钛合金、铝合金、碳纤材料连接件和弹力脚、储能脚、万向踝脚。标准符合《组件式髋部、膝部和大腿假肢》(GB 147222008)、《假肢 下肢假肢的结构检验 要求和试验方法》(GB/T 183752024)、《假肢接受腔内衬套通用要求》(MZ/T 1772021)。

适用于大腿截肢,代偿行走和站立功能。

3

10026

组件式髋部假肢

碳纤增强、树脂或PP材料制作的接受腔,多轴膝关节。根据截肢者情况选择钛合金、铝合金、碳纤材料连接件和静、动踝假脚。标准符合《组件式髋部、膝部和大腿假肢》(GB 147222008)、《假肢 髋关节结构检验》(GB/T 195432004)、《假肢 下肢假肢的结构检验 要求和试验方法》(GB/T 183752024)、《假肢接受腔内衬套通用要求》(MZ/T 1772021)。

适用于髋部截肢,具有行走和站立功能。

3

10027

假眼

新型高分子材料,定制。

适用于眼球缺损,起到装饰性作用。

4

10028

假鼻

硅胶,取型制作。

适用于鼻部缺损,起到装饰性作用。

3

10029

假耳

硅胶,取型制作。

适用于耳部缺损,起到装饰性作用。

3

10030

假乳房

硅胶,成品。

适用于乳房缺损,起到装饰性作用。

3

10031

假发

人造假发。

适用于局部或整体毛发缺损,弥补缺发或无发缺陷。

3

10032

护膝残肢袜

纺织物,成品。

适用于定制各类假肢的配件

1

10033

毛护套

动物皮毛、纺织物,成品。

适用于肢体伤疾患者对伤疾肢体的保暖,按残肢部位定制。

1

二、矫形器(40项)

20001

手指固定托

低温板材,取型制作。

适用于指骨骨折及术后,固定手指。

1

20002

手指动态矫形器

低温板材、金属条、弹性装置,成品但可根据患者情况调整。

适用于指骨骨折后期、矫正手指槌状、鹅颈、扣眼等畸形及术后手指功能恢复锻炼。

1

20003

掌指静态矫形器

聚乙烯高温板材、低温板材、金属或织物,成品但可根据患者情况调整。

适用于指骨近节骨折及术后的掌指关节固定保护。

2

20004

掌指动态矫形器

热塑板材、金属条、弹性装置,成品但可根据患者情况调整。

适用于指骨近节骨折、指挛缩畸形、尺神经、正中神经麻痹引起手指内在肌的麻痹及术后手指伸展和屈曲功能恢复锻炼。

1

20005

腕手静态矫形器

热塑板材,固定带,成品但可根据患者情况调整。标准符合《腕矫形器》(GB/T   408382021)。

用于掌腕部骨折、腕部损伤及术后固定,保持功能位或中立位。

2

20006

腕手动态矫形器

热塑板材、金属条、弹性装置,成品但可根据患者情况调整。标准符合《腕矫形器》(GB/T   408382021)。

适用于桡神经损伤及术后固定。辅助掌指关节与拇指的伸展和屈曲,功能恢复与锻炼。

1

20007

对掌矫形器

热塑板材,金属条及软衬材,成品但可根据患者情况调整。

适用于因正中神经麻痹、臂丛神经麻痹等引起的手指不能主动对掌的病症,使拇指与四指保持在对掌位。

2

20008

夹持矫形器

热塑板材,金属条,弹性装置,取型定制。

适用于手指肌力降低,腕关节保留功能,具有腕驱动持物功能。

2

20009

前臂(肘腕手)矫形器

聚乙烯高温板材或低温板材,带或不带肘关节铰链,取型定制。标准符合《上肢矫形器的分类及通用技术条件》(GB/T   344102017)。

适用于前臂骨折及术后保护、固定,限制前臂旋前旋后。

1

20010

上臂(肩肘)矫形器

热塑板材,带或不带肩关节、肘关节铰链,取型定制。标准符合《上肢矫形器的分类及通用技术条件》(GB/T   344102017)。

适用于上臂骨折及术后固定。

1

20011

全臂(肩肘腕手)

矫形器

弹性护带、固定带,成品。标准符合《上肢矫形器的分类及通用技术条件》(GB/T   344102017)。

适用于上肢创伤和术后的保护固定,控制肩、肘、腕、手关节固定于功能位。

1

20012

肩锁关节脱位用矫形器

由肘托版、肩带、胸廓带等组成,成品。标准符合《上肢矫形器的分类及通用技术条件》(GB/T   344102017)。

适用于肩锁关节脱位整复后的固定,使肩胛骨抬起(整个锁骨下降),限制肩外展,防止肩关节脱位。

1

20013

肩外展矫形器

(肩外展支架)

热塑板,泡沫衬材,金属件,成品可调式。标准符合《支条式肩外展矫形器》(GB/T   398902021)。

适用于肩关节及肱骨骨折、臂丛神经损伤及术后固定。

1

20014

平衡式前臂矫形器

BFO

热塑板,泡沫衬材,金属件,成品,安装在轮椅上使用。标准符合《上肢矫形器的分类及通用技术条件》(GB/T   344102017)。

适用于C4以上神经损伤,肩、肘屈伸肌力为12级以上,能稳定坐在轮椅上的四肢麻痹患者,辅助进行上肢运动,如吃饭、喝水等。

1

20015

颈托

塑料材质,成品。标准符合《颈部矫形器》(GB/T   371122018)。

适用于预防颈椎损伤和轻度颈损伤及术后固定,减轻颈椎的负荷,控制颈椎活动。

1

20016

颈胸矫形器

热塑板材,取型制作。标准符合《颈胸矫形器》(GB/T   398712021)。

适用于颈椎的术后固定。

1

20017

胸腰骶矫形器

热塑板材,取型制作。标准符合《脊柱矫形器的分类及通用技术条件》(GB/T   195442004)。

适用于颈胸腰椎损伤及术前、术后,用于减轻颈胸腰椎的负荷,固定颈胸腰椎。

1

20018

脊柱过伸矫形器

主要采用金属支条或高强度热塑板材制造,框架式结构,成品但可根据患者情况调整。标准符合《脊柱过伸矫形器》(GB/T   398862021)。

适用于腰椎和低位胸椎压缩性骨折的保守治疗或术后固定,胸腰椎后凸畸形及术后,老年人的退行性病变,用于控制或矫正胸腰椎后凸畸形。

1

20019

硬性围腰

半硬性塑料制成的框架式背托,腹部压垫,两侧采用弹性束紧带,成品但可根据患者情况调整。

适用于腰胸部软组织损伤、椎间盘突出、轻度滑脱等,腰椎轻度骨性损伤的保守治疗及术后固定,用于加强胸腰部支撑,增强腹压、减轻脊柱负担,稳定脊柱。

1

20020

弹性围腰

弹性针织品,成品。标准符合《腰部矫形器

弹力腰围》(GB/T   418392022)。

适用于腰骶部软组织损伤、腰肌劳损、 腰椎间盘突出,对腰椎起支撑、保护作用,以及软骨骨性损伤的预防和保守治疗,用于增强腹压以减轻腰骶椎负担。

1

20021

矫形鞋垫

硅胶成品或EVA,定制。

适用于纵弓塌陷,跖骨病变、根骨刺痛等,支撑足纵或横弓,减轻疼痛。

1

20022

矫形鞋

主要牛皮材质制作,定制。标准符合《矫形鞋 要求与测试方法》(GB/T 434162023)。

适用于下肢不等长及足部缺损、畸形的补高、补缺或矫治。

1

20023

单小架鞋

鞋面围头层牛皮面、胶底,牛带皮膛底,铝合金支条,定制。

适用于下肢不等长及足部缺损、畸形的补高、补缺或矫治。

1

20024

双小架鞋

鞋面围头层牛皮面、胶底,牛带皮膛底,铝合金支条,定制。

适用于下肢不等长及足部缺损、畸形的补高、补缺或矫治。

1

20025

单大架鞋

鞋面围头层牛皮面、胶底,牛带皮膛底,铝合金支条,定制。

适用于下肢不等长及足部缺损、畸形的补高、补缺或矫治。

1

20026

双大架鞋

鞋面围头层牛皮面、胶底,牛带皮膛底,铝合金支条,定制。

适用于下肢不等长及足部缺损、畸形的补高、补缺或矫治。

1

20027

金属支条式踝足矫形器

由踝铰链支条,足托,Y型(或T型)带等构成,成品但可根据患者情况调整。标准符合《踝足矫形器》(GB/T   398682021)。

适用于踝关节不稳定和矫正足内、外翻畸形,限制踝关节运动,保持足内外侧的稳定。

2

20028

免荷式踝足矫形器

聚丙烯板材,髌韧带承重式,取型制作。标准符合《踝足矫形器》(GB/T   398682021)。

适用于小腿外伤及术后,限制踝关节活动,减轻足部和小腿负重。

3

20029

膝踝足矫形器

(腿部骨折)

聚乙烯板材,金属支条,取型制作。标准符合《下肢矫形器的分类及通用技术条件》(GB/Z   410832021)。

适用于大腿、小腿骨折或神经损伤及术前、术后。固定膝关节、踝关节或矫正畸形。

1

20030

碳纤螺旋式踝足矫形器

碳纤维主体,尼龙拉带,复布海绵衬垫,成品但可根据患者情况调整。标准符合《踝足矫形器》(GB/T   398682021)。

适用于偏瘫或截瘫患者急性期、康复期的踝足部治疗。

1

20031

膝关节限位矫形器

弹性针织品,金属或工程塑料卡盘,成品。标准符合《下肢矫形器的分类及通用技术条件》(GB/Z   410832021)。

适用于大腿、小腿骨折或神经损伤恢复期功能锻炼及术后固定,控制膝关节活动范围。

1

20032

膝踝足矫形器

(胫腓骨或膝部骨折)

聚乙烯高温板材或低温板材,取型制作。标准符合《下肢矫形器的分类及通用技术条件》(GB/Z   410832021)。

适用于胫腓骨或膝部骨折,固定踝关节于功能位。

1

20033

膝矫形器

聚乙烯板材,取型制作。标准符合《下肢矫形器的分类及通用技术条件》(GB/Z   410832021)。

适用于大腿、小腿骨折或神经韧带损伤及术后,膝关节畸形,固定下肢,矫正畸形,帮助恢复膝关节功能。

1

20034

膝踝足矫形器(下肢瘫)

聚乙烯板材,金属支条,取型制作。标准符合《下肢矫形器的分类及通用技术条件》(GB/Z   410832021)。

适用于大腿、小腿骨折或神经损伤、下肢瘫或下肢肌力不足及术前、术后,用于固定膝、踝关节。

1

20035

髋膝踝足免荷式矫形器

聚乙烯板材,金属支条,由腰骶矫形器和大腿矫形器用髋铰链链接组成,取型制作。标准符合《下肢矫形器的分类及通用技术条件》(GB/Z   410832021)。

适用于大腿骨折、股骨头坏死、下肢肌力比较弱,大腿、小腿骨折或神经损伤及术前、术后需要坐骨负重的,用于腰骶部辅助固定。

1

20036

单侧髋人字矫形器

聚乙烯高温板材或低温板材,取型制作。标准符合《下肢矫形器的分类及通用技术条件》(GB/Z   410832021)。

适用于大腿骨、骨股胫骨折及术后。

1

20037

双侧髋人字矫形器

聚乙烯高温板材或低温板材,取型制作。标准符合《下肢矫形器的分类及通用技术条件》(GB/Z   410832021)。

适用于双侧大腿骨、骨股胫骨折及术后。

1

20038

髋膝踝足矫形器

聚乙烯板材,金属支条,取型制作,膝关节和踝关节根据医生要求确定活动范围。

适用于大腿骨折或神经损伤及术后。

1

20039

髋外展矫形器

采用定位盘锁定式髋铰链,腰骶部和大腿部采用加有软衬的塑料围托,成品。标准符合《下肢矫形器的分类及通用技术条件》(GB/Z   410832021)。

适用于髋关节脱位整复后固定,髋关节及其周围软组织损伤保守治疗,限制髋关节内收、外展,但可以在设定范围内自由屈曲、伸展,对髋关节起到支撑、固定和限制作用。

1

20040

截瘫行走矫形器

聚丙烯板材,取型制作。

适用于胸腰部截瘫患者,帮助站立或近距离行走。

1

三、移动辅助器具(19项)

30001

腋支撑拐

不锈钢或铝合金,高度可调。标准符合《单臂操作助行器 要求和试验方法 2部分:腋拐》(GB/T 19545.22009)。

适用于下肢支撑能力较差,上肢不能够控制肘拐的患者,以此减轻下肢承重,获得辅助支撑力,提高行走的稳定性。

4

30002

肘支撑拐

不锈钢或铝合金。有前臂支撑架或环带,钢质或铝合金材质,高度可调。标准符合《单臂操作助行器具 要求和试验方法 1部分:肘拐杖》(GB/T 19545.12012)。

适用于下肢支撑能力较差,上肢能够控制肘拐的患者,以此减轻下肢承重,获得辅助支撑力,提高行走的稳定性。

4

30003

手杖

铝合金或碳纤维材质,成品。

适用于有一定平衡能力的体弱患者,或下肢有功能障碍的患者,提高行走的稳定性。

4

30004

助行器(室内型)

铝合金材质,成品。标准符合《双臂操作助行器要求和试验方法 1部分:框式助行架》(GB/T   14728.12006)。

适用于上肢有提握功能、下肢有功能障碍患者的室内康复锻炼,用于减轻下肢承重,获得辅助支撑力,提高行走的稳定性。

4

30005

轮式助行器(带座)

铝合金材质,具有助行架功能,有收纳袋,可以让使用者坐下休息,有制动功能。标准符合《双臂操作助行器具要求和试验方法 2部分:轮式助行架》(GB/T 14728.22008)。

适用于不需借助轮椅的残疾患者外出使用,用前臂支撑辅助行走。

4

30006

移位机

轮式结构,可自由移位,带有电动升降的悬吊架。标准符合《功能障碍者移位机 要求和实验方法》(GB/T 204042014)。

适用于帮助护理人员移动重症残疾人。

4

30007

偏瘫轮椅

主要部件采用轻质金属材料,强度、耐用性和安全性符合《手动轮椅车》(GB/Z 138002021。手摇驱动,或外力助动,可实现坐姿的适度调整,脚托和腿托可拆卸,踏板可翻、高度可调,踏板支架可外旋。标准符合《机动轮椅车》(GB 129952006

适用于偏瘫后健侧上肢功能正常、偏瘫一侧的上下肢失去自主运动功能患者的室内移动。

3

30008

道路型三轮轮椅车

主要部件采用金属材料,强度、耐用性和安全性符合《手动轮椅车》(GB/Z 138002021)。手摇驱动。

适用于上肢功能正常,下肢功能存在障碍的患者,用于室外较长距离移动的代步工具。

3

30009

普通型轮椅

主要部件采用金属材料,强度、耐用性和安全性符合《手动轮椅车》(GB/Z 138002021,手摇驱动,或外力助动,包括助推轮椅、手动轮椅、带座便功能的轮椅等(任选其一),为固定扶手,固定式脚踏板。

适用于上肢功能正常,下肢功能存在障碍的患者,用于室外较长距离移动的代步工具。

3

30010

高活动运动轮椅

为使用者推动和操纵而设计的轮椅车,通过双手推进车轮或手轮圈。主材质为金属合金等。

适用于上肢臂力较好能够自行驱动轮椅,身体控制能力强的下肢肢体功能障碍患者,用于室内外移动的代步工具。

3

30011

定制轮椅

为使用者推动和操纵而设计的轮椅车,通过双手推进车轮或手轮圈。主材质为金属合金等。根据身体尺寸量身定制。

适用于肢体功能严重障碍或身体严重畸形的肢体功能障碍患者。

3

30012

道路型电动三轮轮椅车

主要部件采用金属材料,强度、耐用性和安全性符合《电动轮椅车》(GB/T 129962012。以蓄电池为能源、直流驱动,每次充电后可行驶40公里,最大时速为15km/h

适用于上臂功能和操作意识正常的下肢功能障碍患者,适合在道路上远距离行驶。

3

30013

电动四轮轮椅车

主要部件采用金属材料,强度、耐用性和安全性符合《电动轮椅车》(GB/T 129962012。以蓄电池为能源、直流驱动,每次充电后可行驶40公里,最大时速为15km/h

适用于腕手功能和操作意识正常的高位截瘫或重症偏瘫,适合在道路上远距离行驶。

3

30014

高靠背轮椅

配有头枕、身体固定带、腿托等配件,靠背可调为全躺位或半躺位的手动轮椅。标准符合《电动轮椅车》(GB/T 129962012

适用于难以在轮椅上保持坐姿但需较长时间依赖轮椅移动的重度肢体残疾患者。

3

30015

室内型动力转向

电动轮椅车

肢体功能障碍患者使用电子控制器启动轮椅。主材质为金属合金等。动力转向,室内型。

适用于三肢或四肢功能障碍患者,通过动力操纵来驱动轮椅车进行室内活动。

3

30016

定制式电动轮椅车

肢体功能障碍患者使用电子控制器启动轮椅。主材质为金属合金等。动力转向,室外型。

适用于无认知障碍的重度肢体功能障碍患者

3

30017

电子定位辅助器具

电子导向器具,用于在一定范围内提供信息来确定相对位置。具有卫星定位、导航功能与语音指示方向功能。主材质为塑料、电子元器件等。

适用于视力功能障碍患者定位、位置导航与确定所处的相对位置及障碍物,方便出行。

2

30018

电动轮椅控制器防水罩

保护电动轮椅控制器,防止液体进入。

适用于使用电动轮椅的肢体残疾患者。

2

30019

盲杖

塑料,碳纤或金属等材质,成品。标准符合《盲杖 2部分: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T   16930.22021)。

适用于视力残疾。用于辅助视力残疾人行走。

3

四、生活自理类辅助器具(15项)

40001

站立架

主要部件采用金属材料,成品。标准符合《康复训练器械 站立架》(GB/T 289192012)。

适用于截瘫患者站立训练。帮助截瘫患者站立,有利于患者改善微循环,减少并发症发生。

5

40002

护理床

主要部件采用金属材料,海绵床垫。

适用于四肢瘫或高位截瘫导致长期卧床患者的辅助护理。

7

40003

多功能电动护理床

有一个或多个可调整高度或角度的床垫支撑台,调整部分由使用者或护理者电动调整。通常由支架、电机、脚轮、底座支腿、控制器组件和扶手等组成。主材质为金属等。

适用于失能、半失能等身体功能障碍患者,方便调整床垫、移位、休息和护理,增加舒适性。

7

40004

防褥疮床垫

硅胶或凝胶气囊,成品。

适用于长期卧床患者,由气囊支撑体重,分散压力。

3

40005

防褥疮坐(靠)垫

硅胶或凝胶气囊,成品。

适用于偏瘫、截瘫患者配合轮椅使用,由气囊支撑体重,分散压力。

2

40006

供氧器(制氧机)

呼吸罩:由硅胶制的鼻口呼吸面罩、导管、气囊及气阀、氧气袋构成(使用年限1年)。供氧机:由储氧瓶(袋)或氧气发生器(包括从周围空气浓缩氧气的装置)、流量调节阀、压力表、导管和鼻塞等构成。不使用制氧剂。

适用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呼吸困难缺氧障碍。提供较高浓度的氧气。

5

40007

坐便辅助器

主要部件采用金属、塑料材质,成品。标准符合《座便椅(凳)》(GB/T   244342009)。

适用于辅助行动不方便患者如厕使用。

3

40008

集尿器

电动负压吸收尿液,具有感应排尿和集尿功能。

适用于长期卧床的尿失禁或小便不能自理患者。

3

40009

固定抓握栏杆和拉手

牢固连接到墙壁,或连接墙壁和地板,或墙壁与天花板和地板之间的装置,通常是直的或成角度的杆,以便对站立或更换位置时的个人提供支撑。主材质为不锈钢、铝合金、树脂等。

适用于身体功能障碍患者,固定在墙上或家具上使人在变换体位时抓握,辅助移位。

3

40010

坐便椅

内置贮存箱在远离洗手间外大、小便的椅子,带或不带脚轮。主材质为金属、塑料、皮革、木质等。

适用于移动困难或蹲起困难的肢体功能障碍患者,便于如厕、移动。

3

40011

便盆

收集人体排泄物的容器;便于人在床上等地方大小便。主材质为塑料等。

适用于下肢功能障碍患者,收集人体排泄物的容器。

2

40012

有轮盆浴椅

在坐着进行盆浴或淋浴时用的支撑器具。带脚轮。主材质为铝合金等。

适用于肢体功能障碍患者,辅助盆浴、淋浴。

3

40013

弯柄洗澡刷

沐浴清洁身体的器具。主材质为塑料等。

适用于肢体功能障碍患者,辅助擦洗身体,尤其是背部。

2

40014

洗浴床

帮助肢体功能障碍患者助浴、洗澡的器具。主材质为不锈钢、硅胶、塑料、ABS树脂等。

适用于重度肢体功能障碍患者,辅助卧床者躺着沐浴。

7

40015

跌倒报警装置

自动感知身体功能障碍患者身体平衡状态,如跌倒,将会及时报警。主材质为塑料、电子元器件等。

适用于身体功能障碍患者跌倒时的报警。

5

信息交流辅助器具14项)

50001

耳背式助听器

电子产品,在成品基础上验配。

适用于听力损失大于90dB的听力残疾人员。用于听力残疾人补偿听力。

6

50002

式助听器

电子产品,在成品基础上验配。

适用于听力损失90dB的听力残疾人员。用于听力残疾人补偿听力。

6

50003

式助听器

电子产品,在成品基础上验配。

适用于听力损失小于81dB的听力残疾人员。用于听力残疾人补偿听力。

6

50004

光学助视器

眼镜式、手持式或台式,光学镜片,成品。

适用于低视力者,具有放大功能,放大数倍固定

5

50005

台式电子助视器

放大物体图像的器具。主材质为金属等。有远用、近用、远近两用等种类。

适用于视力功能障碍患者,多种度数放大,使用方便。

5

50006

盲人用手机

通过移动网络进行通话的设备。主材质为塑料、电子元器件等。具有语音导航功能、文字转语音等功能。

适用于辅助视力功能障碍患者远距离交流,随身携带,方便工作及生活。

5

50007

语音发生器

在喉部产生空气振动的装置,可通过软腭、舌和嘴的运动将振动转换成语言。主材质为橡胶、电子元器件等。

适用于言语障碍患者,通过语音发声器可将喉部振动转换成语言,达到与外界交流的目的。

5

50008

盲人用键盘、大字键盘

计算机输入设备,是操作计算机设备运行的一种指令和数据输入装置。主材质为塑料等。

适用于视力功能障碍患者完成计算机输入。

5

50009

手握式键盘敲击器

替代计算机输入的设备。主材质为塑料等。

适用于支配手指运动的周围神经损伤及手指关节活动受限患者使用。

5

50010

掌套式键盘敲击器

替代计算机输入的设备。主材质为塑料等。

适用于支配掌指运动的周围神经损伤及掌指关节活动受限患者使用。

5

50011

腕套式键盘敲击器

替代计算机输入的设备。主材质为塑料等。

适用于支配腕掌指运动的周围神经损伤及腕掌指关节活动受限患者使用。

5

50012

肢体障碍患者模拟鼠标

或键盘软件

计算机输入的程序、屏幕键盘等相关软件。

适用于肢体功能障碍患者用输入的软件来进行计算机操作。

5

50013

大轨迹球鼠标

用以替代计算机鼠标的设备。主材质为塑料等。

适用于手指精细功能差者可用手掌等其他部位操控电脑。

5

50014

脚控鼠标

用以替代计算机鼠标的设备。主材质为塑料等。

适用于肢体功能障碍患者用脚的前后左右移动和按压动作来代替手完成操控鼠标的功能。

5

其他辅助器具(7项)

60001

失禁报警器

机电产品,成品。

适用于长期卧床不能自理患者,用于大小便失禁报警。

5

60002

全口假牙

复合树脂牙、塑料基托(甲基丙烯酸甲酯)、铸造金属基托(钴铬合金、钛),定制。

代替缺失牙齿及相关组织,恢复咀嚼、发音、美观功能,需摘下清洗。适用于上颌或下颌牙齿的全部缺失者。

3

60003

半口假牙

复合树脂牙、塑料基托(甲基丙烯酸甲酯)、金属弯制卡环。铸造金属基托及卡环(钴铬合金、钛),定制。

代替缺失牙齿及相关组织,恢复咀嚼、发音、美观功能,需摘下清洗。适用于上颌或下颌牙列从缺失一颗牙齿到仅剩一颗牙齿。

3

60004

面部赝复体

仿制全部或部分面部外观的装置。主要材质为金属、塑料等。

适用于面部缺损,弥补面部缺陷

3

60005

安全背带

帮助照护者转移患者的器具。主材质为牛津布、聚丙烯等。

适用于移位困难者,将带子套在残疾者身上,护理者抓住带子辅助抬起并移位。

3

60006

静脉曲张袜

具有促进静脉血液回流心脏功能,预防和缓解静脉曲张类疾病的器具。主材质为高弹纤维棉等。

适用于腿部静脉曲张疾病的防治,舒缓静脉曲张压力,促进静脉血液回流。

1

60007

取物钳

用于远距离握持或抓取物体的装置。主材质为不锈钢、塑料等。

适用于手部疾患者和行动不便者拿取物品。

3

注:1.使用年限为产品的正常使用年限。

2.康复辅助器具相关技术和质量要求应当符合有关国家强制性标准,标准有调整的按照最新版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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