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更好地体现国家与社会对义务兵家庭的优待,鼓励适龄公民积极履行兵役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本市入伍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优待金发放对象为本市入伍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庭,包含非临沂户籍但在临沂入伍的高校学生家庭,发放期限为两年。高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四条 服现役的士官、军队院校学员、部队特招的文艺兵、体育兵和非本市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庭不享受临沂市的优待金待遇。
第五条 优待金按以下规定分级负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一)本市户籍居民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由入伍征集地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当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发放;
(二)从临沂市辖区内的高等院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其家庭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当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发放;
(三)临沂市直及省属以上驻临沂市城区及各县区单位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当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标准发放;
(四)在临沂市入伍的高校学生,由批准入伍地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当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标准发放,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相应提高补助标准。提高标准所需资金,临沂籍学生由市财政和入伍地县(区)财政5:5比例分担,非临沂籍学生由市财政全部承担。
第六条 县(区)人民武装部应当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工作,并于部队检疫退兵期结束后30日内将本辖区内新兵入伍花名册提供给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第七条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城乡一体、同役同酬,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所在县区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由各县(区)统一标准、统一筹措、统一发放。
到西藏(含驻西藏和新疆天空、塔什库尔干防区)和艰苦地区部队(含海拔2501米以上的高原、三类以上海岛、距最近县城50公里以上的荒漠牧区林区、驻地山头相对高度300米以上的台站哨所)服役的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按照当年度标准增发1倍。
第八条 义务兵优待金发放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义务兵,当年优待金按下列规定增发或提高:
(一)获荣誉称号(一等英模或二等英模)以上的增发50%;
(二)荣立一等功的增发40%;
(三)荣立二等功的增发30%;
(四)荣立三等功的增发20%;
(五)获优秀义务兵的增发10%。
(六)对高校录取新生、在校生、毕业生分别提高20%、30%、50%。
同一年度内多次立功受奖的,按最高的奖励等级增发,不重复增发。高校学生义务兵同时享受立功受奖的增发和优待金标准的提高。
第九条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临沂市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以下程序发放:
(一)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对义务兵家庭核对和登记,并与代发银行签订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代发协议(银行在代发优待金的期限内不得收取银行卡开户费、年费等费用),由代发银行为每个义务兵家庭办理和发放银行卡;
(二)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将审核后的本年度义务兵家庭优待所需资金情况,连同花名册于每年5月底前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县(区)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7月初将资金拨付至代发银行;
(四)代发银行负责将优待金于每年7月底前划入个人银行卡中,并将优待金支付凭证报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对代发银行划转优待金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条 适龄公民应征后被作退兵或因拒服兵役作除名处理的,其家庭不享受优待金。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扣除当年优待金的50%;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当年起停发义务兵优待金。义务兵因病提前退役的,按实际服役月数发放优待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兵役机关共同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