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退役军人困难帮扶实施细则
按照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6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使用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1〕41号)和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操作规程>和<退役军人困难帮扶操作规程>的通知》要求,为更好开展退役军人困难帮扶工作,增强困难帮扶工作的可操作性,进一步规范和细化我市退役军人困难帮扶工作流程和帮扶标准,充分发挥退役军人困难帮扶基金政策效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具有临沂市户籍,且遇有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二、申请条件及有关材料
(一)申请条件
1.患重大疾病医疗费开支较大,在充分享受普惠性保障政策(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城乡医疗救助等)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仍然较大、家庭难以负担,造成家庭实际日常基本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经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公开等程序,按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数额再给予大病专项救助。
2.生活不能自理或日常医疗费、家庭教育等生活必需开支较大,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收入家庭等保障范围后,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在提出申请前 3 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
3.因遭遇事故、灾害等突发意外,造成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家庭一定时间内生活出现严重困难。
(二)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优抚证(原件查验,留存复印件)。
2.困难证明材料
(1)大病专项救助:住院病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票据、医疗保障报销凭证等。
(2)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病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医疗费用票据、学校开具的有关证明等。
(3)突发意外一次性应急援助:事故责任认定书、单位或村(居)委会评议或困难证明材料等。
三、帮扶标准
退役军人困难帮扶工作应加强与现行社会救助政策衔接,对在全面享受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后,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的帮扶对象,再及时给予临时性、应急性帮扶援助。
(一)大病专项救助
帮扶对象患重大疾病,在充分享受普惠性保障政策(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城乡医疗救助等)后,自付医疗费仍然较大、家庭难以负担的,按规定程序,对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数额再给予大病专项救助。其中:个人自付费用总额在0.5万元(含)—2万元的,救助比例为50%;2万元(含)—5万元的,救助比例为60%;5万元(含)—10万元的,救助比例为70%;10万元(含)以上的,救助比例为80%,年度累计救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大病救助以年度内患重大疾病发生的费用为计算依据,前一年或两年治疗费用不在认定范围。同一年度内患同一重大疾病多次住院的,可按住院次数分别申请,也可累计年度费用一次性申请,累计时间不能超过一个自然年度。年内患不同重大疾病的,按重大疾病种类分别申请。
(二)给予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
帮扶对象因生活不能自理或医疗、教育等必需开支较大,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收入家庭等范围后,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的,根据困难程度给予0.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帮扶。支出金额5000元(含)至1万元的救助3000元,1万元(含)至2万元的救助3000-5000元,2万元(含)至3万元的救助5000-7000元,3万元(含)至5万元的救助7000-9000元,5万元(含)以上的救助1万元。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金额最多不超过1万元。
(三)突发意外一次性应急援助
帮扶对象因遭遇事故、灾害等突发意外,造成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后,生活仍严重困难的,根据伤害程度或财产损失程度给予0.5万元—3万元一次性应急援助。
所谓突发意外,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因本人违法行为导致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不予援助。
伤害程度按伤残鉴定情况(以相关鉴定机构的结论为准)给予援助:五至六级伤残0.5万元、三至四级伤残1万元、二级伤残2万元、一级伤残3万元。
财产损失按实际评估情况,帮扶对象为低保户、特困人员的,按评估金额的50%给予援助;其他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财产损失在2万元以上的,按评估金额的25%给予援助。
一次性应急援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申请表》,提供申请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家庭收入证明和受助情况,并对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初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实际生活情况完成入户调查,入户调查应全程录像。调查时,与本人申请材料进行比对,出具审查意见,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报县(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不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
(三)复审。县(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与相关单位比对申请信息和已享受救助信息,并按一定比例抽查,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尚未享受现行社会救助政策的,要及时转介救助主管部门,待纳入普惠性社会保障后,再对其困难程度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报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后,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
(四)审批。对公示无异议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完成审批后,及时发放帮扶资金并告知帮扶对象本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资金管理。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账核算,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采用现金方式或通过金融机构,及时将困难帮扶资金发放到个人。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资金的使用、跟踪、评估全过程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二)规范办理流程。结合常态化联系退役军人工作,积极深入到退役军人中送政策、送服务、送温暖。制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退役军人困难帮扶措施,实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办到底。对完成审批后,符合帮扶条件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要及时公示,做到“阳光帮扶”,不搞暗箱操作。
(三)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立足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亲情化,通过部门内部、系统内部、其他信息共享部门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申请人所需证明材料,努力让“数据多跑路、退役军人少跑腿”。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从快从速办理相关审核审批工作,让符合困难帮扶条件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第一时间享受到尊崇关爱。同时,审批过程要体现公平公正,做到应帮尽帮,不漏一人。对政策落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共同协商解决。
(四)强化跟踪服务。健全完善退役军人困难帮扶信息数据库和帮扶资金发放台账,实行分类管理,精准服务,及时了解申请人解困情况,跟踪做好关爱暖心服务工作。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切实履行业务指导责任,严格标准,指导乡级退役军人服务站落实政策,并将开展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及时组织检查政策实施和资金发放情况,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每半年将困难帮扶情况报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备案。同时,要研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加强监督考核。对受理机关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申请人有虚报、隐瞒、伪造、冒领等方式骗取资金的,追回资金和收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信息记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临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临沂市退役军人困难帮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临退役军人〔2020〕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