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535398563/tyjrswj/2024-0000045  发布机构  临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4-08-23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山东省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实施办法

山东省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实施办法

2024-08-23   作者: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彰显尊崇原则,积极支持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让广大退役军人获得感成色更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省级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分配资金。各市、县(市、区)应及时预拨、结算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发放。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和困难帮扶基金纳入政府引导基金体系统一管理,由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市场化运作,按规定上缴省级国有资本收益,并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三条 退役军人事务、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强化监管,规范运作,共同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 创业扶持

第四条 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措施,主要包括创业贷款及贴息、创业带动就业奖励,以及省级开展创业典型选树、创新创业推广活动等。

第五条 申请创业贷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个人自主创业贷款

1.户籍所在地或安置地在山东省;

2.年满18周岁且贷款期内未达到60周岁;

3.在山东省内创业,已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并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完成法定设立登记手续;

4.不属于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退役军人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

(二)小微企业创业贷款

1.在山东省内注册,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法定代表人为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或安置地在山东省,年满18周岁且贷款期内未达到60周岁,不属于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退役军人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出资额超过企业资本总额的50%(不含)以上或持有股份(或股权)超过公司股本总额50%(不含)以上,且不得代持股份;

3.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正常。

(三)其他条件

1.已申请《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鲁人社字〔2023〕124号)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且尚在还款期限内的,不得重复申请;

2.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同一贷款期限内,不得同时申请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贷款;

3.对正常经营、如期还贷、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人(即同一退役军人或同一经营主体)首次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创业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2次。2019年8月1日后,已享受2次及以上创业贷款扶持的,不得再次申请。

4.借款人应对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及时性作出书面承诺,因提供信息材料不真实、不及时而导致贷款审核不通过、退回贴息资金等情形,自行承担责任。

第六条 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综合考虑贷款便利度、贷款利率、服务评价等因素,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按程序择优选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个人或小微企业发放创业贷款。

青岛市参照本条前款规定,自行选择经办银行开展业务。

第七条 经办银行按规定审批办理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贷款。

创业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用于创业开办、经营等支出,不得转借他人使用或为他人担保,不得以贷还贷,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购置住宅类房产,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用途。

第八条 个人自主创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第九条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上限为LPR+50BPs,其中,LPR为贷款签订日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5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创业贷款,经办银行不得要求提供抵押、担保。对5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创业贷款,经办银行可采取担保、质押、抵押等方式,提高借款人资质。

第十一条 结合年度预算安排,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5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创业贷款,按照贷款期限,给予不超过贷款签订日1年期LPR利率的财政贴息;对符合条件的5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创业贷款,按照贷款期限,给予不超过贷款签订日1年期LPR利率50%的财政贴息。低于1年期LPR利率的,参照实际利率核定贴息数额。

贷款期限内,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创办的各类经营主体发生注销、变更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死亡、变更经营内容等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备,对不符合条件的期间不予贴息。对创业贷款展期和逾期部分,不予贴息。对突破创业贷款支持范围及用途、贷款利率上限或贴息比例的贷款,不得使用省级贴息资金。

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负责到期创业贷款回收工作,建立贷款逾期监测预警机制,严格程序认定不良贷款。对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5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创业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本金(不含逾期利息、罚息等)损失,经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定后,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50%的比例对经办银行进行风险补偿。

第十三条 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一)初创期小微企业(工商设立登记3年内,下同)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与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每新增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

退役军人创办的初创期小微企业,满足上述条件,每新增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以实际吸纳就业退役军人人数核发,以后年度申请按实际净增人数核发。对吸纳同一退役军人就业的初创期小微企业不重复享受奖励。

(三)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退役军人的,不得再以个人身份申请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第十四条 选树创业典型。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选树退役军人创业先进典型,组织开展创新创业等扶持推广活动,大力宣传表扬,营造良好氛围。

第三章 困难帮扶

第十五条 困难帮扶对象,须为户籍所在地在山东省且遇有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措施主要包括因病大额支出帮扶、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突发意外一次性援助等。

第十六条 实施困难帮扶应当与现行社会救助政策相衔接,在全面享受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后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的,再及时给予临时性、应急性帮扶援助。

第十七条 因病大额支出帮扶。帮扶对象因病在医疗机构发生的当年医疗费用支出,在充分享受普惠性保障政策(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门诊慢特病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部分)后,自付医疗费仍然较大、家庭难以负担的,按规定程序,对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数额再给予专项救助。

个人自付费用总额在0.5万元(含)— 2万元的,救助比例为50%;2万元(含)— 5万元的,救助比例为60%;5万元(含)— 10万元的,救助比例为70%;10万元(含)以上的,救助比例为80%,年度累计救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八条 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帮扶对象因生活不能自理或医疗、教育等必需开支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困难程度给予0.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帮扶。同一年度内,不能对同一帮扶对象进行重复帮扶。

第十九条 突发意外一次性援助。帮扶对象因遭遇事故、灾害等突发意外,造成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后,生活仍严重困难的,根据伤害程度或财产损失程度给予0.5万元— 3万元一次性应急援助。

第二十条申请因病大额支出帮扶、突发意外一次性援助的,在申请受理后去世、尚未审批的,给予其家庭5000元一次性困难慰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运用信息化手段,规范运行,防范风险,提升政策实效和资金绩效。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冒领等方式骗取财政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回资金,并按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设定资金整体绩效目标,提报省财政审核后,随预算同步批复下达。市县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本区域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结果应用,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用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简化程序、优化服务,积极推行全过程跟踪服务管理,不断提升服务对象满意度。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四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政策落实、监督检查、预算编制、绩效管理等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推动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工作有序、高效开展。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具体负责受理、审核,把好关卡,确保规范安全。

第二十五条 民政部门协助提供困难帮扶对象被审核确认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临时救助对象等有关信息。将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负责筹集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所需资金,督促指导相关部门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牵头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并做好组织指导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促进财政资金规范、安全、高效使用。

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共同做好有关信息共享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医疗救助待遇保障工作。

第二十九条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引导经办银行创设专属信贷产品,优化业务流程,提升服务质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按职责负责解释。

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各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结合实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关于使用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1〕41号)同时废止。此前我省出台的专项基金政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施行前,已完成审批、生效的创业贷款和困难帮扶,仍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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