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出台的背景
《山东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施办法》自2014年5月1日实施以来,各地积极组织开展为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工作,方便了残疾军人的生产生活,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但《实施办法》规定的目录范围比较窄、残疾军人申请配置的程序过于繁琐以及为残疾军人服务不够优化等,与新时代残疾军人的要求相比有较大差距。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工作,让残疾军人有更多的获得感,我们从满足残疾军人对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的实际需求出发,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改的相关依据
修订的法规政策依据主要有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关于印发<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3)15号)、《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省政府令第299号)。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是调整了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的实施主体。将原来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组织实施,调整为设区的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具体实施,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业务指导,这样使配置工作更有针对性、服务更有可及性和直接性。
二是扩展了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按照国家《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将原来规定的56项目录增加为现在的96项目录,扩大了器具的配置范围,使残疾军人对康复辅助器具的配置需求在更大程度上得到了满足。
三是对配置工作进行了新的流程设计。按照“一次办好”的要求,重新设计了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的申请、审核、审批、告知、配置(更换、维修)等环节,申请人只要按规定一次提出申请即可。规定了审核、审批的具体时限,县级、设区的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事项,配置机构在收到《残疾军人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通知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进行联系。增加了“上门服务”的规定:“对于基础型康复辅助器具的配置、更换、维修,配置机构应采取邮寄、快递等方式提供送货服务”“对于订制型康复辅助器具的配置、更换、维修,配置机构应上门服务,开展采样、取模等工作”。
四是强化了财政资金保障。规定:“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所需资金纳入省市两级财政预算”。根据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具体实施主体的变化,省级财政投入的资金不再留在省级层面使用,下沉到各市,依据上年度各地配置、更换、维修需求对各市给予补助。
五是增加了档案管理的要求。将残疾军人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的有关材料纳入伤残人员个人档案,一人一档,长期保存,定期核对。
六是严格了相关管理。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接受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要求设区的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汇总、上报每年度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情况和下年度适配计划,以保证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各地及时有效的指导和监督。
相关文章: